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23日至2012年11月6日期间,陈某某向谢某某借款80万元,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2013年12月3日陈某某、谢某某签订了一份林地使用权转让合同,陈某某将自己具有承包经营权的、位于盐边县桐子林镇某村民小组的林地靠山尖部分转让给谢某某,用来冲抵陈某某欠谢某某的70万元借款,该合同还约定于2014年5月31日之后办理该林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逾期后,陈某某未按约定与谢某某办理该林地的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谢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合同有效并判令陈某某为谢某某办理林地的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某欲转让给谢某某用于抵偿70万元债务的林地,属于盐边县桐子林镇的某村三个村民小组共同所有,谢某某在与陈某某签订该林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时,没有取得这三个村民小组的同意。由于陈某某与谢某某之间私自转让林地的使用权,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谢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依照该规定,谢某某在与陈某某签订该林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时应该取得该林地的发包方即盐边县桐子林镇某村三个村民小组的同意,但是双方签订该合同时并未取得这片林地的发包方的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第十五条规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2月3日签订的《林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虽然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该林地的流转合同未经林地的发包方同意,违法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所以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盐边县人民法院 严天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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