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赵野)送达诉讼文书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必经程序之一,9月12日记者获悉,华亭县男子王某因公路运输合同纠纷起诉华亭宏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其未能提供该公司准确送达地址被华亭县法院驳回起诉。
王某诉称,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16日,原告给被告运输煤炭,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运输费3.1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王某今年8月中旬起诉至华亭县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原告运输费,并承担索款费用1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华亭县法院受理后按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和电话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法院经查证后亦无法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其它诉讼文书,被告不明确。故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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