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灵台讯(记者冯永乐)感谢各位法官,感谢你们让我拿到了孩子的抚养费!”接过被告宋某某给付的20718元抚养费,原告代理人黄某某热泪盈眶的对办案人员表示感谢。
6月17日,灵台县人民法院独店法庭对原告黄某薇、黄某督与被告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成功进行了调解。家住灵台县独店镇的宋某某自2013年开始在四川成都打工,并与当地一女子结婚。婚后,宋某某与婚外一女性黄某某相识,交往中双方发生关系致黄某某怀孕,2014年12月5日黄某某在四川省郫县人民医院生育双胞胎姐弟黄某薇、黄某督。生育孩子后,黄某某多次找到宋某某要求其承担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及生育费,宋某某先后给付黄某某现金两万余元后,不再承担其他费用,并拒绝与黄某某见面。后黄某某通过宋某某留下的电话号码得知宋某某系灵台县独店镇人,遂带领黄某薇、黄某督找到宋某某老家,而宋某某家人以不知道宋某某下落为由拒绝承担责任。黄某某只好到灵台县独店法庭起诉,要求宋某某承担二原告抚养费25万余元。
立案后,承办法官多方寻找被告宋某某下落,并多次前往宋某某家中对其家人进行说服教育,后经宋某某母亲联系,宋某某答应到庭应诉。考虑到原告方是外地人,已在灵台县租房居住多日,花费较大,为了尽快化解矛盾纠纷,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2015年5月14日,案件承办法官决定对本案进行调解,通过法庭耐心细致的释法析理,被告宋某某当庭表态愿意承担责任,愿给付二原告的抚养总费用的一半,即124308元,当即给付近三年的抚养费20718元,承诺其余抚养费每五年给付一次,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原告法定代理人当庭表示同意,并领取了首笔案款。
新闻推荐
...
灵台新闻,故乡情,家乡事!不思量,自难忘,梦里不知身是客,魂牵梦萦故乡情。灵台县,是陪我们行走一生的行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