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董子彪 实习生高雯)出狱不久的兰州男子王坤在一次与他人打斗中,持刀捅刺2人致死,兰州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其死刑后,王坤在上诉期内,检举出另一桩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上诉案经历两次发回重审后,8月13日,兰州中院判决认为,王坤犯故意伤害罪,身负三条人命,罪行极其严重,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家属相应经济损失。宣判后,王坤当庭表示不上诉。
2008年8月19日凌晨2时许,王坤在安宁区安宁西路219号一店铺门口与男子孔强、买元元发生争斗,王坤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孔强、买元元捅伤。孔强当场死亡,买元元于当日11时许抢救无效死亡。警方于当日14时许在安宁区安宁堡将王坤抓获。另查明,王坤因抢劫罪被兰州中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2007年5月刑满释放。
兰州中院审理认为,王坤又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依法判处王坤死刑,并赔偿被害人相应经济损失。王坤不服提出上诉。
在省高院上诉审理期间,王坤于2013年12月3日检举另一案件:2000年5月16日凌晨2时许,在兰州市平凉路一茶府,被害人朱年年等人向该茶府推荐有关服务,因男子王立(另案处理)因怀疑朱年年、张真等人此举是变相收取保护费,遂纠集何晓宝、王大诚(2人另案处理)、王坤等追赶朱年年、张真等人至城关区东方红广场主席台附近,何晓宝、王坤等人持刀砍刺张真致其死亡。2013年12月5日,城关区公安局根据王坤检举,先后抓获王立、何晓宝、王大诚。2014年9月经过审理法院依法对王坤作出死刑宣判后,省高院裁定再次发回重审。
2015年6月8日,兰州中院对该案审理认为,王坤单独持刀故意伤害致二人死亡,伙同他人持械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王坤在伙同他人致死张真尚未得到追究的情况下,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犯罪时虽未成年依法不构成累犯,但刑满释放仅一年后又持刀伤人,致二人死亡,遂依法予以惩处。(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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