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董子彪)男子石某在酒后尾随一女子实施抢劫未成,在法庭上却称自己是无意识撕扯对方挎包的。7月17日,平凉中院终审以石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今年3月9日崆峒区法院一审认定,2014年8月25日21时许,生于1973年的石某酒后尾随女子李某行至崆峒区商业局家属院2号楼楼道后,强行撕扯李某头发,并拉拽其挎包(内装5310元现金,手机2部),李某随即呼救,极力反抗,被李某的邻居撞见,石某遂逃离现场,后被赶来的民警抓获。宣判后,石某却称自己是无意识撕扯对方挎包的,不是抢劫,遂提出上诉。平凉中院二审认为,石某构成抢劫罪的事实清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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