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秩序,提升我市食品安全水平,保障全市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集中时间到所在镇办食品药品监管所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告知性备案证明》,在此期间申请的业户,产品检验费用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担;
三、逾期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告知性备案证明》者,将由胶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胶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各自职责予以依法查处。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违反《刑法》的行为,将由胶州市公安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须立即按照要求登记备案,持照经营。详情请咨询胶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电话:82289383)或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特此通告。
二〇一五年三月
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秩序,按照青岛市食药局的部署,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自2015年4月1日至6月30日对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集中时间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告知性备案证明》。
*什么样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界定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规模小,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销售范围固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做现卖)的单位或个人。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生产场所方面:应当真实、合法;场所面积与生产能力相适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距离。
▲设施与设备方面:具有必要的设施或者设备;且为无毒、无害、不易生锈且便于清洗;生产中涉及生、熟料的工具应分开使用;生产过程中有温度控制要求的,应具备相应的温度控制措施和设备。要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人员方面: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生产人员应取得健康体检证明后方可上岗,每年至少体检一次;生产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
▲生产过程方面: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从正规渠道采购,并索证索票,做好记录。禁止使用不合格的原辅料或非食品用原辅料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及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不得购买、存放、使用亚硝酸盐等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原辅料、半成品与成品有效分离,并确保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工具等表面清洁,防止交叉污染;应按照确定的生产工艺程序进行食品生产,应采取有效控制食品热处理时间和温度的措施;使用食品级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定期将生产的食品委托具有食品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扰民因素。
▲管理制度方面: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本单位的基本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怎样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告知性备案证明?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先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再到所在地食药监管所告知,食药监管所对业主递交材料和现场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组织对该作坊进行产品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获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告知性备案证明》,方可进行加工生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向食品药品监管所告知,应提供下列内容资料: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加工经营食品类别、食品原料来源、产品参照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产品配方和工艺流程等;
▲业主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生产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A4纸);
▲生产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示意图),各功能区间设备布局图(A4纸);
▲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保证食品安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承诺书;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材料上盖章或签字(按手印)确认。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哪些食品?
▲乳制品、罐头制品等食品;
▲酒类,包括白酒、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其它酒、食用酒精;
▲饮料(包括桶装饮用水)、冷冻饮品等;
▲肉制品(腌腊肉、酱卤肉制品除外);
▲调味料,包括酱油、食醋、糖、味精、鸡精调味料、酱类、调味料产品;
▲烤鱼片;
▲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殊人群的食品;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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