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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接青岛市下 放的部分食品产品生产许可权限

来源:金胶州 2015-08-25 11:25   https://www.yybnet.net/

深入生产企业检查食品安全根据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下放第一批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权限的通知》(青食药监食生〔2015〕20号)自2015年8月1日起,生产小麦粉、大米、挂面、其它粮食加工品等产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下放到胶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审批办理。

这第一批食品生产许可包括:小麦粉、大米、挂面、其它粮食加工品等产品审批发证权限。山东金质行政许可审查管理系统已将上述产品的受理、审查、发证权限调整至青岛市所辖各区(市)的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将不再承担。

食品生产许可主要有申请受理、技术审查和许可审批三个方面的工作。其中:食品生产许可受理和许可证书发放工作由胶州市行政服务中心食药局窗口负责,许可技术审查工作胶州市食药监局食品生产监管科组织实施。

具体办理流程按照如下步骤进行:

第一步:申请。申请人需通过省食药监局网上申报提交申请,具体请登录省食药局网站(www.sdfda.gov.cn),在线填写申请人信息并上传申请材料彩色照片。提交成功后,将拟申请现场审查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声明”传真至胶州市食药局食品生产监管科(联系电话:0532-82289383,传真号码:0532-82289385)。

第二步:受理。胶州市食药局自收到“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声明”传真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市行政服务中心食药局窗口做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

做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后,企业可通过省食药局网上申报系统自行下载、打印受理决定书。

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食药局窗口从网上退回申请材料,本次行政许可程序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再次提出的申请为一项新的申请。

第三步:实地核查。胶州市食药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1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员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同时验证申请材料原件的真实性,申请人不能提供原件或原件与申请材料不符的,行政许可终止。

第四步:审批。胶州市食药局自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42个工作日内(产品检验、送样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步:送达。符合许可条件的, 胶州市食药局在决定准予行政许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制作并送达食品生产许可证书;不符合许可条件的, 胶州市食药局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可登录省食药局网站(www.sdfda.gov.cn)实时查询办理进程。详情可致电胶州市食药局食品生产监管科(电话:0532-82289383)、胶州市行政服务中心食药局窗口(电话:0532-82201386)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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