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称营改增),即2016年5月1日起,青岛市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为确保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称《通知》)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应税行为具体范围
试点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执行。
二、征收机关
试点纳税人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具体事项另行公告。
三、试点时间
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市试点纳税人的应税行为,应开具由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停止使用地税等部门监制的发票和票据(另有规定的除外);自2016年6月份申报期(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7月份申报期)起,试点纳税人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增值税。
2016年5月1日之前,我市试点纳税人的应税行为,仍按原营业税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
四、其他有关事项
1.试点纳税人须按照国税机关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税务登记、税种鉴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发票种类核定、税控系统发行、发票领用、税银联网签约、税收优惠备案、出口退免税备案等涉税事项。
2.青岛市国税部门自2016年4月起分类分批对纳税人免费开展营改增政策、操作、纳税申报等专题培训,请试点纳税人按照国税部门的通知积极参加,学习掌握营改增相关税收政策、征收管理制度以及具体业务操作流程等。
3.试点纳税人需要了解营改增的相关政策规定、涉税操作流程等,可主动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咨询,也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或登录青岛市财政局(qdcz.qingdao.gov.cn/czj/)、青岛市国家税务局(www.qd-n-tax.gov.cn)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www.qdds.gov.cn)门户网站“营改增专栏”查询了解。
欢迎纳税人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建议,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特此公告。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25日
减税来了!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
2016年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从2016年5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历时四年多的营改增试点改革将在“十三五”开局之年迎来全面收官。
此次国务院决定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是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着力点,基本内容是实行“双扩”:一是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4个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继上一轮增值税转型改革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纳入抵扣范围之后,本次改革又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同时,明确新增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予以延续,对老合同、老项目以及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总体上实现所有行业全面减税、绝大部分企业税负有不同程度降低的政策效果。
此次“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减税效应将会不断放大,为企业轻装上阵,增强竞争力,步入发展快车道注入新的活力,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具体到某个企业,在“营改增”试点全面推进的过程中,可能在某一个时间点上减税效果并不明显,但从一个时间段上看,随着购进、投资的增加,生产模式的调整等,减税效果会逐渐显现。
国地税合作常态化办税不用两家跑
2015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正式向社会公布,拉开了我国税收征管领域既有重要现实意义又有重要历史意义的改革大幕。胶州市国税局与地税局致力于构建常态化、立体化的合作机制,不断优化服务质效,减轻纳税人负担,真正实现“进一家门、办两家事”,给纳税人带来实实在在的便利。
在纳税服务方面,重点开展税务登记、联合政策培训、银税互动、互设咨询台等,积极推行应用第三方CA数字证书,建立CA用户的绿色办税通道,国地税在纳税服务大厅互设窗口6个,互派人员6人,联合办理设立登记1038笔,联合办理变更登记1358笔,联合办理注销登记253笔;开展纳税人联合培训3次,培训人员600余人。在国际税收方面,开展了服务“走出去”企业,非居民企业常设机构资质判定、源泉扣缴、对外支付等工作,联合编制了《国际税收电子书》。在税务稽查方面,联合开展进户稽查4户,并建立了国税、地税、公安三方协作机制,联合成立“税警协作办公室”,举行了《合作协议》签约和办公室揭牌仪式。在服务大企业方面,联合为京东等两个大企业提供个性化纳税服务。同时,完成了75户千户企业集团数据核实任务,联合为20户企业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等,各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下一步,胶州市国税局、地税局将积极总结经验、学习先进做法,扩大派驻窗口的业务范畴,拓展联合办税的深度广度,通过互设窗口、互通网络、互传信息、互相挂职,达到信息共享、资源共用、税户共管的目标,为纳税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放心满意的办税服务,实现国税、地税和纳税人的三方共赢。
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近期“营改增”试点扩围工作全面展开,前来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的纳税人数量将会在短时间内大幅增加,加之金税三期优化版上线,系统切换期间和运行初期可能会出现系统繁忙、运行缓慢和纳税人端、税务端操作不熟练等问题。届时部分涉税事项办理速度较以前可能有所减慢,暂时给您办理涉税事宜带来一定的不便,还请您给予谅解和配合。同时,为使您能得到更加方便快捷的纳税体验,我们建议您通过网络渠道办理相关纳税事宜,也可通过手机“税税通”查看办税服务厅实时办税流量,合理安排办理涉税事宜的时间。
在此过程中,如有急办事宜,请您与办税服务厅、主管税务机关或12366纳税服务热线联系解决,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及时周到的服务。
办税服务厅咨询热线:
87292225 87292226
你知道税收宣传月吗?
今年4月是全国第25个税收宣传月,主题是“聚焦营改增试点 助力供给侧改革”,是税务系统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呈现的新常态和新特点,对当前做好各项重点改革任务提出的新要求,体现了税务部门立足税收工作本职,不断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助力供给侧结构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信心与决心。
六大板块
推动地税事业实现新跨越
该局将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和青岛市局工作要求和部署,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工作会议精神,以加快实现税收现代化建设为目标,充分发挥“互联网+税务”的引领支撑作用,立足管理增收、科技增收、打击违法增收,精准落实上级税收改革要求和措施,全面夯实征管基础,不断优化税收服务,巩固和加强法治建设、队伍建设、文化建设,忠实履行党建责任、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有力推动胶州地税事业实现新跨越,为“十三五”时期各项工作实现良好开局做出积极贡献。主要做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围绕中心任务,全力完成组织收入目标。
二、围绕深化改革,全力提升税收征管质效。
三、围绕优化服务,全力提高纳税人满意度。
四、围绕依法治税,全力提升法治建设水平。
五、围绕从严带队,全力提升整体队伍形象。
六、围绕落实责任,全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全力组织收入:实现一季度税收收入平稳增长,各项收入累计完成13.54亿元,同口径增长5.8%,其中完成县级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10.02亿元,同口径增长4.26%。
服务大项目
开通税款缴库“绿色通道”
该局积极把握“营改增”时间窗口,把工作步调统一到大局上来,持续做好“营改增”前营业税管理的各项工作,加快税收清理工作步伐。通过动态监管,加强青岛新机场等重点项目税收管理,截至目前入库外来施工企业税款6897.63万元,同比增长43.41%。
召开税收宣讲会,加强企业政策培训。针对外来施工企业流动性大,对税收政策和纳税程序缺乏了解的现状,召开外来施工企业税收宣讲会,对企业感兴趣的税收政策及实际操作事项进行讲解。
建立协税护税网络,加强信息动态管理。积极利用社会综合治税的各种信息渠道,加强与机场指挥部、财政局、办事处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工程作业动态情况和基本资料,实行动态监控。
主动开通绿色通道,确保税款及时入库。针对承建青岛新机场项目的外来施工企业开户都在青岛国家开发银行,而国开行又不在签约受理纳税事宜的银行之内,因此无法实现税款入库的问题。该局及时请示青岛市局,联系青岛国际机场、胶州金库,在上级领导的亲自协调下开通了代缴税款专户,精简了纳税程序,保证了税款的及时入库。截至目前新机场项目已入库税款1122万元。
发票与工程同步管控,增强管理主动性。为防止部分施工企业“按需开票”,在严格发票管理的同时,坚持深入企业了解施工进度和拨付款情况,建立完善的施工进度比对表,结合税款入库情况实时监控,确保施工进度与税款入库进度同步进行。
强化稽查执法
发挥稽查职能作用营造公平税收环境
市地税局稽查局,以查处税收违法案件和开展税收专项检查为重点,深化国地税合作,加强税警协作,依法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增强稽查的打击震慑力度,提高税法遵从度,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
一、强化重点行业检查,发挥稽查以查促管、以查促收作用
以税收专项检查为中心工作,坚持风险管理导向,对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等进行了全面检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营改增”企业风险自查。一季度共查结案件12户,自查企业120户,入库各项稽查收入4238万元,比去年同期增收3792万元,稽查收入有了较大突破。
二、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整顿发票买方市场
坚持“查案必查票、查账必查票、查税必查票、查票必查税”,加大发票违法案件的检查、处罚力度。2015年查处违法受票企业有问题户41户,违法发票513份,其违法行为全部按规定依法处理。
三、深化国地税合作,实行共同进户联合稽查
与国税稽查部门制定了国地税联合稽查工作方案,按照共同选案、共同进户、分责检查、分别审理的程序进行检查。目前,已有4户联合稽查对象进户。
四、加强国地税公安协作,形成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的执法合力
积极与国税、公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税警协作工作机制,进一步整合检查侦查资源,更加有效地发挥协作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精准性和震慑力,形成了查办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执法合力。
优化纳税服务
温馨提示(一)
尊敬的纳税人: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前发票开具事项向您公告如下:
一、对已开具《青岛市房地产业预收款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尚未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以下简称“发票”)的,应在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发票。目前,我局已对房地产税收管理系统进行了升级,取消了房地产开发项目发票开具的条件限制,不再在商品房交付环节一次性开具发票,纳税人可以在开具专用收据后,按照已开具的收据金额开具发票。对已通过房地产系统开具了专用收据尚未开具发票的,应在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发票。
二、4月30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收取房款(包括首付款、按揭贷款等)时,应在开具专用收据的同时开具发票。
三、购房人在购买商品房后尚未取得发票的,应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索取购房发票。
温馨提示(二)
尊敬的纳税人:
关于“三证合一”、“营改增”后扣税协议的事项向您提醒如下:
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如果和银行签订过《委托银行扣缴税款协议书》,请在换照后、进行地税申报前到银行变更该协议,再到地税局将纳税人识别号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一)已在国税、地税部门共同登记(含"三证合一")的试点纳税人(含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下同),2016年4月28日前办税人员需持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身份证件到全市国税部门任一办税厅办理税种登记。
上述试点纳税人,不需要到商业银行重新签订国税部门、地税部门银税协议,原在国税部门、地税部门登记的银税协议继续有效。
(二)只在地税部门有税务登记的试点纳税人,分别按以下要求办理税务登记、税种登记、银税协议签订等相关事宜。
(1)只在地税部门有税务登记的试点单位纳税人,2016年4月28日前办税人员需持地税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副本)、身份证件到国税部门任一办税厅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并办理税务登记、税种登记,同时使用地税部门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到商业银行签订国税部门银税协议,2016年4月28日前将协议送交国税部门办税厅进行信息维护,以便办理网上扣税业务;原在地税部门登记的银税协议继续有效。(2)只在地税部门有税务登记的试点个体工商户,国税部门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通知》(税总发〔2013〕41号)文件规定,生成符合国标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识别号并导入国税征管系统。因地税部门使用"省级大集中"系统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差异原因,会引起部分个体工商户国地税纳税人识别号不一致,请试点个体工商户登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网址:www.qd-n-tax.gov.cn)或者到国税部门办税服务厅现场查询纳税人识别号,并根据具体情形办理相关事宜;如查询不到纳税人识别号,负责人需持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身份证件到国税部门办理证件换发、税务登记信息采集、税种登记、票种核定等相关涉税手续。
温馨提示(三)
尊敬的纳税人:
关于对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落实事项向您提示如下:
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请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已纳税的纳税人及时到胶州市地方税务局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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