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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实施意见 胶政发〔2018〕37号

来源:金胶州 2018-04-19 08:00   https://www.yybnet.net/

为加强我市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建立源头控制有力、运输监管严密、消纳处置有序、执法查处严格的建筑废弃物收运处置体系,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青岛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管理对象

本意见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在建设施工、建筑拆除和装饰装修活动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余泥、废石、弃料等废弃物。

本意见适用于城区内建筑废弃物的排放、运输、异地回填、消纳等处置及其管理活动。其中进行资源化利用管理的,按照《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规定执行。城区以外区域的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适应原则

建筑废弃物管理实行属地化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以属地化管理为主的原则。建筑废弃物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优先进行资源化利用,以减少建筑废弃物的产生。

三、机构职责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建设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以及各镇、街道办事处等为成员单位的市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具体负责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市建设局:负责建立环境卫生数字化管理系统,承担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的相关审批,做好施工工地的现场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对建筑废弃物运输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建筑废弃物处置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市财政局:负责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工作的资金保障。

市环保局:负责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所的环境影响评价。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将城市房屋征收项目的建筑废弃物处置费用进行审核并将其纳入征收成本。

市规划局:负责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所的选址、规划管理。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将建筑废弃物处置纳入招投标管理(建设单位的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中要明确建筑废弃物的类别、总量、处置费用等),将投标单位与经核准运输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作为投标资格审查的内容。

各镇、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所有工程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手续办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小区内装修垃圾、沿街装修垃圾和大件垃圾等的处置管理,做好拆除工程工地的现场管理,防止发生乱堆、乱放、乱倒建筑废弃物形成堆体。

四、工作要求及内容

(一)从业资格实行严格审批

1.运输企业。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的企业,经市建设局核准,取得《青岛市建筑废弃物经营性运输单位批准证书》后,方可从事运输经营服务。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的企业应符合规定条件:(1)有8辆以上载重5吨以上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要求的自卸车量;(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经营规模相适用的停车场地;(3)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具有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员具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4)运输车辆安装使用符合产品标准的全密闭运输装置(大力推广具备U型货箱、平推式全密闭环保顶盖、智能化监控条件的新型运输车辆);(5)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设备,接入市环境卫生数字化管理系统;(6)良好的社会信用;(7)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申报材料时,如实填报《建筑废弃物运输经营单位登记表》。

2.消纳(处置)场。从事建筑废弃物消纳(处置)的企业,经市建设局核准,取得《青岛市建筑废弃物消纳(处置)场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纳(处置)服务。从事建筑废弃物消纳(处置)的企业应符合规定条件:(1)有固定的办公以及机械、车辆、设备停放场所及与处理规模相适应的处置场地;(2)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要求;(3)有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4)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计量统计等管理制度;(5)具有完善的建筑废弃物分类综合利用方案。(6)有控制污染、扬尘和突发事件预案;(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申报材料时,如实填报《从事建筑废弃物处置服务审批表》。

3.回填场地。因建设、维护、堆坡造景、山体恢复等需要对外接收建筑废弃物回填使用的单位,到市建设局进行预约登记,经核准后,取得《青岛市建筑废弃物回填登记证》,由市建设局根据施工及回填登记情况,组织调配建筑废弃物。回填场地应符合规定条件:(1)有回填场地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2)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要求;(3)有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有相应的除尘、照明、排水、消防等设备设施;(4)有环境卫生、安全生产、计量统计等管理制度;(5)有控制污染、扬尘和突发事件预案;(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申报材料时,如实填报《建筑废弃物回填场地登记表》。

(二)源头申报实行行政许可

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改建工程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征收实施单位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应当在办理拆除工程施工备案前,编制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报送市建设局审核,并按照产生建筑废弃物的数量交纳处置费后,持书面审核意见,按规定办理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手续。

1.经核定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需提供以下材料,办理运输手续,领取《青岛市建筑废弃物准运证》:(1)工程名称、地址,运输数量;(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运输车辆信息;(3)施工单位与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签订的合同;(4)资源化利用企业名称、地点和运输期限。

2.除资源化利用部分外需要处置的。应当制定建筑废弃物处置计划,经市建设局核准并交纳处置费后,领取《青岛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同时,按规定办理运输手续。处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并提供相关材料:(1)工程名称、地址,建筑废弃物的种类、数量;(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运输车辆信息;(3)施工单位与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签订的合同;(4)建筑废弃物处置方式、消纳地点和期限。申报材料时,如实填报《建筑废弃物处置计划申报表》。

3.需要回填使用的。应规定办理运输手续,领取《青岛市建筑废弃物准运证》,运送至经市建设局核准的回填场地。

300平方米以上和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等其他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单位,应按以上要求办理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手续。

(三)处置流程实行层层把关

1.工地管理标准化。《青岛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应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妥善公示。建设单位应在工地出入口配置视频监控设备接入市环境卫生数字化管理系统,并设专人负责维护,确保视频监控设备正常使用。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按规范设置封闭围挡,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等进行硬化,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要采取覆盖、洒水降尘等防尘降尘措施,安排专人负责卫生保洁,应当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废弃物。监理单位设置专职监管员,监管工地的环境卫生和车辆装载情况。

2.车辆运输规范化。经核准的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运输建筑废弃物前,应持《青岛市建筑废弃物准运证》到市公安局办理《车辆通行证》;出场前,施工单位不允许未经审批的运输车辆进入工地参与建筑废弃物运输,不允许未密闭加盖、车体不净、高出车厢等车辆驶离工地,不允许未经干化、固化处理的工地泥浆运至消纳场所;运输时,随车携带《青岛市建筑废弃物准运证》《车辆通行证》,按照核定的范围、路线、时间行驶,并采取必要的防撒漏、防扬尘等措施。

3.消纳处置有序化。经核定进行资源化利用的,要运输到资源化利用企业处置;需消纳场处置的,要运输到指定的持有《青岛市建筑废弃物消纳(处置)场许可证》的消纳场;需回填使用的,要运输到指定的持有《青岛市建筑废弃物回填登记证》的回填场地。运输车辆应服从场内人员的指挥进行倾倒,消纳场所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废物。

300平方米以下和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的装饰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废弃物由镇办组织产生单位,委托经核准的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或者环卫专业单位有偿清运,所需费用由产生单位承担。无物业管理小区的装修垃圾、沿街装修垃圾和大件垃圾,由辖区镇办,委托经核准的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或环卫专业单位有偿清运,所需费用由镇办承担。有物业管理小区的装修垃圾,由市建设局组织辖区镇办督促物业公司,委托经核准的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或环卫专业单位有偿清运,所需费用由物业公司承担。

五、监管措施

(一)日常监管。将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工作列入对各镇办及相关部门的科学发展观考核,分值不低于10分。各镇、街道办事处每月要及时将辖区内新建改建工程、拆除工程、300平方米以上和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上装饰装修工程等的项目信息及前期手续办理情况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督促、组织查处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手续办理情况。市建设局负责做好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手续的批后监管,建筑工地的日常管理;对运输企业进行综合评价,信誉优良的给予政策支持,违法失信企业依法予以限制。市公安局负责查处不按规定时段、路线行驶和超速、超载运输及套牌、无牌或号牌不全以及车辆放大号、防护装置不合格的建筑废弃物车辆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查处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无道路运输证、驾驶员无从业资格等违法行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有关建筑废弃物撒漏、未密闭运输、无从业资格运输和处置、未运输至指定场地等违法行为。

(二)情况通报。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工作,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勇于担当,齐抓共管,通过路面监控、现场执法、卫星定位系统等手段,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环境卫生和交通秩序,确保长效管理制度的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时对各镇办及相关部门履职尽责情况进行抽查,每月召开联席会议,对相关情况进行通报,研究问题,部署相关工作。

(三)信息共享。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信息共享制度,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管理职能提供以下信息:市建设局有关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审批等方面的信息;市公安局有关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通行证》,运输车辆交通违法处理情况及交通事故记录等信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有关建筑废弃物撒漏、乱倒乱卸、未密闭运输、无证运输及无证处置等违法行为的查处信息;市交通运输局有关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运输车辆、驾驶员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等方面信息。

六、处罚规定

对违反规定从事建筑废弃物处置的,将根据《青岛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本意见自2018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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