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但当一段婚姻走向死亡,面对离婚时,财产分割经常会成为矛盾的焦点,尤其是房屋。对很多夫妻而言,房屋有可能是他们一辈子最重要的财产,而房屋涉及的问题方方面面,需要区分婚前购买还是婚后取得,需要考虑房屋购买和居住年限,亦要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因此,法官提醒,当婚姻走到尽头时,为妥善处理房屋分割问题,避免矛盾再次激化,应本着互相尊重、公平合理、互谅互让的原则,友好协商,为破裂的婚姻划上完整的句点。下面有三个小案例告诉你,离婚了,房屋怎么分?
案例
婚前房屋婚后获产权 怎么分
案情回顾
小张与小高自由恋爱相识,于2012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短暂的甜蜜期之后,双方性格差异逐渐暴露,加上家中父母干预,最终导致两人感情破裂。婚前小高继承了父亲名下的一处拆迁房屋,并经法院司法确认,但房屋产权证一直未能办理,直到2017年才办理完毕,离婚诉讼时,小张认为该处房屋婚后才取得产权证应视为共同财产,要求平均分割。经法院调解,小张最终认可该处房屋系小高婚前财产,归小高个人所有。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该房屋实际交付和办理产权登记发生在结婚后,但该房屋是小高婚前继承所得,并经法院司法确认,产权登记只是一种形式,财产的性质并未发生改变,仍应当作为小高的个人财产。
法官提醒
离婚时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另一方配偶无权要求分割,除了本案中小高婚前继承所得房屋的情形外,还有一种情形是婚前购买了房子,婚后才取得房权证的,这种情况下,房屋作为个人财产的属性仍未发生改变,因房屋交付和办理产权登记是售房方的单方履行义务,一方婚前支付的购房款只是在婚后发生了形式上的变化,变成了房屋产权而已,仍应当视为个人财产。
案例
婚后分家或继承所得房屋 怎么分
案情回顾
王先生少年时,其母亲刘某嫁给继父张某,王先生跟随母亲刘某和继父张某共同生活,继父张某与王先生的母亲刘某结婚登记前有一处农村宅基地房屋。2003年王先生与李女士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本来生活幸福美满,但双方在婚姻生活中不能互谅互让,经常为家务琐事争吵,十余年后,婚姻走到了尽头。王先生的继父张某于2013年去世,2015年王先生从继父张某处继承房屋,王先生的母亲刘某声明放弃继承份额。2017年,王先生与李女士离婚时,李女士要求分割上述房屋。王先生认为该房屋与李女士无关,不同意分割。
即墨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述房屋应予以依法分割,判令该房屋王先生与李女士各拥有一半产权,以房屋中心线为界,房屋中心线以西归原告所有,房屋中心线以东归被告所有。
法官说法&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案中,王先生取得继承的房屋发生在与李女士结婚后,依法该房屋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李女士要求分割该房屋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将房屋平均分配给双方。
法官提醒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碰到这样的案例,很多人固执地认为继承、赠与或分家后取得的房屋因本是其父母的财产,因此与对方无关,即便是继承或赠与,也是其个人财产,而非共同财产。这是认识上的一个误区。
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婚内继承或赠与、或因分家所得的财产,应视为共同财产。同时,《婚姻法》第十八条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根据该条规定,若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房屋只归夫妻一方的,另一方无权主张分割。因此,如果想要避免离婚时对赠与或继承的房屋有争议,可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予以明确说明。
案例
离婚协议非儿戏 签署需谨慎
案情回顾
李女士与孙先生于2014年7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婚后共同房屋一处,归女方所有,女方自愿支付男方房屋补偿款10万元,于协议签订后一月内支付。
离婚后,李女士未向孙先生支付10万元补偿款,孙先生也未协助李女士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变更登记,并且孙先生一直独自居住在涉案房屋中。直至2017年9月,李女士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判令该处房屋归其所有。孙先生接到法院的电话,非常吃惊,称双方虽然协议离婚,但当时对房屋的处理完全是遵从李女士的意见,因为孙先生本不愿意离婚,为了让李女士给予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孙先生便听从李女士的安排,到民政局签字离婚并对房屋按照李女士的意见进行了处理,孙先生想以此换取李女士回心转意,并想当然地以为待双方复婚后,对房屋的处理自然就作废了。签署离婚协议后,孙先生称双方还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后来又发生矛盾才分开。
即墨法院审理后,认定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判决房屋归李女士所有,李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孙先生房屋折款10万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上述规定,男女双方在民政局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若无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为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效力并履行。本案中,孙先生与李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双方对房屋的处理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法官提醒
婚姻不易,男女双方均应当珍惜,离婚的决定,应当是经过慎重考虑后作出的,不能儿戏。离婚协议书的签订更需谨慎,尤其对于财产的处理,本着对自己也对他人负责的态度,不能随便做决定,更不能轻易反悔。一句戏言或一个签字,一旦具有法律效力,便不可更改,不要将来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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