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2日内核对确定
发票数额的通知
山东金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09年10月20日,我公司与贵公司就东营项目的工程款签订了《付款协议》,约定尾欠的工程款分两期支付,一期工程款 20万元于2009年春节前付清,我方提供工程款发票,发票的数额以双方财务最终核对值为准。
虽经我公司多次催促,但是贵公司一直以种种理由拖延此事。按照约定,发票的数额必须由双方财务核对确定,我公司无权单方确定;另外,这也是双方在合作项目上的最后一次开具发票,数额必须绝对准确,否则双方公司账目处理均不合法,致使我公司至今无法开具发票。
现郑重通知你方:限定贵公司于本通知登报之日起 2日内到我公司设立的青岛分公司核对账目以确定开具工程款发票的数额,以便我公司及时向贵公司出具发票,否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贵公司承担。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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