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2009年1月7日,曹先生替女儿曹某与北京某中介公司签订《留学代理服务协议》,收款人为其在青岛的分公司。2009年7月13日,青岛分公司的服务人员通知曹先生将飞往多伦多的机票款7850元汇入某账户。同年9月1日,曹先生的女儿曹某在北京机场办理登机手续时被告知所购机票无效,只能返青,损失费用 800元。为保证女儿能在同年9月8日参加所申请学校的开学考试,在飞往多伦多的经济舱机票被订光的情况下,曹先生无奈购买了一张22800元的公务舱机票。
成功维权:同年11月12日,在市消保委,被投诉方同意先赔偿消费者的部分损失7850元,并当场通知银行将款项转入消费者的账户,双方同意就其他损失进一步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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