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青岛早报记者孙静芳)记者1月16日从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从2月1日起,青岛市商品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统一调整为60万元;青岛市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统一调整为35万元。此次新政策不再区别对待“六区”与“四市”,而是青岛市统一标准。
住房公积金贷款因具有政策性低利率优势,成为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的首选。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了充分调研,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自2013年2月1日起,调整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青岛市商品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统一调整为60万元;青岛市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统一调整为35万元。
当前,青岛市公积金贷款政策为:六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最高可贷额度为40万元,四市最高20万元;购买二手房,六区最高可贷25万元,四市为15万元。而此次新政策将不再划分“六区”与“四市”,而是青岛市统一调整,且统一一个标准:商品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二手房最高限额为35万元。
除了贷款最高限额调整外,公积金其他方面政策仍按原政策执行。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宅,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30%,二手房最低首付比例40%。利率标准为:5年以内利率为4.0%、5年以上(包括5年)公积金贷款利率为4.5%。对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家庭,结清公积金贷款五年之内(含五年),不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对符合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家庭,其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对三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家庭,暂停发放公积金贷款。
记者还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大对中低收入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扶持力度,减轻职工自筹购房资金压力,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对购买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采取进一步的住房公积金扶持政策。
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一方面,职工购买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另一方面,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由30%下调至20%。新政策将于2013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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