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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首例“常回家看看”诉讼调解结案被告每季度至少到父母住处看望一次或者接父母回家一次

来源:济南日报 2013-07-08 15:30   https://www.yybnet.net/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王永起

本报讯(记者 刘晓群 通讯员肖春燕 樊友泉)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正式施行,该法首次将精神赡养写入条文。7月2日,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审结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被告李俊(化名)与父母达成调解协议:除依法负担父母的医疗费外,每季度至少到父母住处看望一次或者接父母回家一次。这是新法施行后,山东省法院处理的精神赡养第一案。

李俊的父母1975年生育被告李俊,两人常年在青岛市城阳区经营五金店,并且向外出租房屋,每年收入在一万元左右。被告李俊是莱阳市某村村民。李俊的父母在诉状中称,自己年老多病,家庭困难,无经济收入来源,被告李俊并未承担赡养义务,要求判决李俊依法承担赡养义务,并负担二原告每年的医疗费。但是,二原告又在庭审中陈述了他们经营五金店及出租房屋的事实,并无家庭困难的情况。两人到底为何起诉?承办法官休庭后及时与两位老人进行了沟通,原来,他们与儿子异地分居,感觉异常孤独。希望儿子能去看望他们,也经常打电话询问孙子的情况,借此表达想要享受天伦之乐的愿望。但是,李俊却以莱阳、城阳相隔太远为由,已经一年多没有到老人家中看望,甚至过年也没将二老接到家中。老人一气之下才将儿子起诉到法院。

承办法官将上述情况及时告诉李俊,对他进行了说服教育,告诉他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明确规定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希望李俊能够全面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在承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耐心说服下,李俊与父母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依法负担二原告的医疗费;被告每季度至少到二原告住处看望一次或者接二原告回家一次,中秋节、春节等重要节日期间,至少看望二原告一次。至此,一起赡养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老年人的物质生活已经得到较为充分的保障,但是由于生活节奏加快、子女工作繁忙等因素,使老年人对精神生活的享受和慰藉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把对老年人精神慰藉确定为子女的一项法定义务。本案在加强调解工作、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以定期看望的方式支持了老年人的探望请求,对如何通过案件审理实现老年人获得精神慰藉的权利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对今后此类案件的审理,也将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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