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天元投资有限公司、王学君:本院受理原告孙国栋与被告青岛天元投资有限公司、王学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3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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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三维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麒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戴向阳、孙德训、蔡震宇: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青岛麒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南商初字第30342号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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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雨纳制衣有限公司、刘海东、史丙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贵都支行诉你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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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国政、王梅青、李尚平、蒋季蓉、崔学海、胡绪娟、青岛中意达橡胶有限公司、青岛佳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凯龙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你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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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学海、胡绪娟、李尚平、蒋季蓉、唐国政、王梅青、青岛中意达橡胶有限公司、青岛佳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凯龙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你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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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尚平、蒋季蓉、唐国政、王梅青、崔学海、胡绪娟、青岛中意达橡胶有限公司、青岛佳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凯龙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你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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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康尼工贸有限公司、张晓冬:本院受理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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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今朝经济有限公司、青岛龙科通信网络系统有限公司、方宗坤、李广晖: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对李广晖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已审理终结。因你现查无下落,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定书。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南商初字第303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李广晖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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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三维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麒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戴向阳、孙德训、蔡震宇: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对被告青岛麒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已审理终结。因你现查无下落,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定书。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南商初字第303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青岛麒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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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百晨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杨锦祥、吴丽银、青岛裕浩实业有限公司、林号荣、吴美容、青岛闽展物资有限公司、张文峰、汪晓君、青岛承储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吴成忠: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2014)南商初字第3011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中文字上有笔误,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4)南商初字第30111号《民事裁定书》,对笔误进行了更正。现依法向你送达该补正裁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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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洪庆、徐斌:本院受理原告李国帅诉被告孙洪庆、徐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南商初字第209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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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永、吕青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区香港西路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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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青岛汇泉冷链厨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多次送达无人签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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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立诚、杨玉兰: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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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融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惠诉被告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融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九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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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桂丛、青岛三久防伪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乌琴生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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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松、李明阳:本院受理原告于鹏诉被告唐祖建、陆中华、陆顺、万松、青岛中建建安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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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松、李明阳:本院受理原告董显华诉被告唐祖建、陆中华、陆顺、万松、青岛中建建安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十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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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松、李明阳:本院受理原告宿超诉被告唐祖建、陆中华、陆顺、万松、青岛中建建安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十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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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松、李明阳:本院受理原告朱显涛诉被告唐祖建、陆中华、陆顺、万松、青岛中建建安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十一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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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民、李赟 超、郭鹏、杨秀莲、青岛新世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邹红: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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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鹏、王宏民、李赟 超、杨秀莲、青岛天行健建材有限公司、刘宏: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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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文忠、宋艳民、青岛一涵木业有限公司、武光政、韩喜宁陈小鑫、张愉: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市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南商初字第302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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