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部门:李沧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原青岛市李沧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负责人:孙 琦
地 址:青岛市李沧区书院路 62号
被征收人:赵磊,男,汉族,1953 年 9月 3日出生,住址:青岛市李沧区四流中路 40 号甲,身份证号370206195309033237
2011 年 3月 15 日,李沧区人民政府作出《 关于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的决定》,2011 年 3月 19日,发布《关于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的决定》的公告,并进行了现场公示。同时,李沧区人民政府公示了《 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意见》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赵磊与房屋征收部门因对征收补偿无法达成一致,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经房屋征收部门申请,李沧区人民政府于 2012 年 2月 29日作出《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李沧征补决非字(2012)7号)。
上述征收补偿决定中的房屋面积依据被征收人所持有的青房地权市字第 387572 号房地产权证确定,建筑面积为178.57 平方米。在法定期限内,被征收人赵磊针对李沧征补决非字(2012)7 号补偿决定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2012年 8 月 2 日,李沧区人民政府依法向李沧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李沧征补决非字(2012)7 号补偿决定。在执行听证过程中,被征收人赵磊提出在征收期间,其曾对该房地产权证进行了面积变更,该处非住宅房屋现登记信息为:非住宅房屋座落于李沧区四流中路 40 号甲,房产证号为青房地权市字第 201130098 号,建筑面积为 197.11 平方米。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本着公平和效率原则,李沧区人民政府于2012年 8 月 24日作出《 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补正决定》(李沧征补决非(补)字(2012)7 号)。对被征收房屋的面积进行了及时补正。
但是李沧区人民法院 2014年 2 月 14 日下达了行政裁定书,认为李沧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的(2012)7 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系依据原青房地权市字第 387572号房地产权证,而该房地产权证已于 2011 年 4 月 14 日变更登记为青房地权市字第 201130098 号,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已更为 197.11 平方米,因此认定李沧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的(2012)7 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已无事实依据,依法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鉴于李沧区人民政府于 2012 年 2月 29日作出的《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李沧征补决非字(2012)7 号)所依据的事实发生变化,即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面积由原来的 178.57 平方米变更为现在的 197.11 平方米的事实,《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李沧征补决非字(2012)7号)及《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补正决定》(李沧征补决非(补)字(2012)7 号)应予以撤销。现李沧区人民政府决定:
撤销李沧征补决非字(2012)7号《 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李沧征补决非(补)字(2012)7号《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补正决定》。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
二 O 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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