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解读
4月14日上午,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从4月8日至11日查处的220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盘点这220起案件可以发现,公车私用情况仍较为突出。对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青岛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可以看出党政机关的公务用车改革势在必行。
关于公务用车,从中央到地方,《条例》和《细则》都明确规定,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青岛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明确指出: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降低运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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