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有下列案件因当事人未按期缴纳罚没款,我局已将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开具罚没款单据已送达当事人无法收回,特此声明作废。
单据号:10100158021;当事人:苏芳;金额 2000元;开具时间:2014年9月4日;
单据号:10100158063;当事人:吴天昊;金额 2833元;开具时间:2014年9月26日;
单据号:10100158086;当事人:滕晶晶;金额 5729元;开具时间:2014年10月27日;
单据号:10100158044;当事人:君和齿科;金额9036元;开具时间:2014年9月19日;
单据号:101002813444;当事人:君和齿科;金额9036元;开具时间:2015年1月20日;
单据号:101002827091;当事人:周立正;金额 60822元;开具时间:2015年5月5日;
单据号:101002813454;当事人:郭慧;金额 50000元;开具时间:2015年2月6日;
单据号:101002813438;当事人:童来寿;金额 50000元;开具时间:2015年1月16日;
青岛市崂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 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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