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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拒绝执行青黄人社监令字[2015]第 10535号《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的行为违反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 12000.00元)。
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青黄人社监罚决字[2016]第 04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到我局(地址:青岛市黄岛区渭河路 517 号101 房间,联系人:宋云坤、李兆旺,电话:0532-86812003)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你单位须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夷山路支行(地址:青岛市黄岛区武夷山路441 号)缴纳罚款(罚款缴纳时需到黄岛区劳动监察大队领取 "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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