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洁孙俊杰朱晓晨报道
本报青岛讯自今年1月1日起,《青岛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开始执行,12种环境违法行为将被从重处罚。
此《规定》是青岛市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和环境保护部《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青岛市实际制定印发的,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按照《规定》,这12种行为包括:多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并已受过行政处罚的;情节恶劣,被政府关注、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并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不良影响的;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在社会影响重大活动中或专项整治中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污染事故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时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已经作出责令停止或者责令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伪造、隐匿、损毁环境违法行为证据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将按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结合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域、地域实际,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分不同阶次作出具体定量的细化规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或者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本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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