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来寿:
你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医疗器械销售,我局于2015年1月16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崂)食药监(中)械罚〔2015〕3号),决定对你处罚款人民币50000 元,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崂山支行缴清应缴罚款及加处罚款共计 100000元。如你对我局作出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不服,可于本公告送达生效之日起3 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岛市崂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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