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薄克国通讯员王丽萍报道
本报青岛讯“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违法!3月10日,青岛市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透露,2014年该局对4起此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合同进行了立案查处,罚款3万余元。
“其中一起,消费者张先生拨打12315电话,咨询其在某健身公司办理的会员卡,印有‘最终解释权归某某健身俱乐部所有\’的字样,是否合法?”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科科长姜立宏介绍,经过调查取证发现,某健身公司主要从事健身服务,自2014年2月起制作使用“休闲次卡、商务金卡、健身月卡”,作为在其场所内使用的统一格式的会员卡,会员凭卡享受健身服务。以上3种,都在背面有“最终解释权归某某健身俱乐部所有”字样。
“‘最终解释权\’就是最后说明含义、原因、理由的权力。经营者常常以‘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要求,以达到‘保障\’自身权益的目的,但是却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认为,某健身公司制作使用的休闲次卡、商务金卡、健身月卡,其背面内容均印有“最终解释权归某某健身俱乐部所有”字样,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的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健身公司罚款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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