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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奎林本院受理原告临沂市九泰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奎

来源:山东法制报 2015-03-24 12:25   https://www.yybnet.net/

魏奎林:本院受理原告临沂市九泰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奎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沭商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沭县人民法院

孙涛:本院受理的原告武玉飞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郯民初字第13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被告孙涛偿还原告武玉飞垫付款20 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24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郯城县人民法院

周兴刚: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永法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郯民初字第23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被告周兴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永法不当得利款5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郯城县人民法院

李秀平、张文金:本院受理你们与上诉人公茂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2015)临商终字第474号民事判决,判决由张文金返还李秀平借款5280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建:本院受理原告彭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5)平民初字第402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平邑县人民法院

临沂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永强、沈涛:本院受理上诉人临沂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临沂德龙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任永强、沈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2015)临商终字第690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华筑置地有限公司、青岛双鑫实业有限公司、青岛海牛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青岛海牛中央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海牛锦灏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海洋诉被告青岛华筑置地有限公司、青岛双鑫实业有限公司、临沂上赢实业有限公司、青岛海牛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青岛海牛中央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海牛锦灏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临沂上赢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作出(2015)临民一初字第112号民事裁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同时,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被告临沂上赢实业有限公司不服(2015)临民一初字第122号民事裁定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上诉状。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田涛、杜加强:本院受理申诉人程宝凤与被申诉人王增军、田涛、杜加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09)临民再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倪训迎、于慎凤、禚宝凤、冯小梅、禚宝营、禚洪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郯商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郯城县人民法院

丁发明、刘静、徐成利、丁凤侠、丁凤标、赵福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郯商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郯城县人民法院

倪宝科、徐启荣、倪敬杰、凌化勤、倪训良、任华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郯商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郯城县人民法院

黄立光、高敏、高军、徐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郯商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郯城县人民法院

田纪彬、宋艳红、田学奎、刘云芳、王广飞、杜建晓: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郯商初字第759、7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郯城县人民法院

刘杰、倪维娜、王凤华、陈淑红、倪敬玉、李作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郯商初字第761、7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郯城县人民法院

田西岗、崔玉娟、黄立超、吴宏青、马洪伦、徐启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郯商初字第764、7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郯城县人民法院

李成峰、管銮梅、李茂彬、胡忠雪、李成想、朱德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郯商初字第765、7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郯城县人民法院

李利波、侯伟萍、杜培勇、潘丽、侯开章、王素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郯商初字第760、762、7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郯城县人民法院

刘德强、王静、孟庆刚、刘云、刘超军、薛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郯商初字第763、768、7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郯城县人民法院

沈军、丁明玲、田运平、张清荣、倪敬军、管明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郯商初字第771、7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郯城县人民法院

马洪泽、刘同花、马成功、王飞、颜廷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郯商初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郯城县人民法院

刘祥增、宁桂兰、刘杰、颜士利、柴飞龙、张娜、杨玉山、颜丙卫: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祥增、宁桂兰、刘杰、颜士利、柴飞龙、张娜、杨玉山、颜丙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郯商初字第1031、1034、1043、104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郯城县人民法院

王长青、王兰凯、刘钇钧、张荣彩、山东国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秋波与被告王长青、王兰凯、刘钇钧、张荣彩、山东国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郯城县人民法院

董自鹏:本院受理原告葛士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郯城县人民法院

王隆诚、郑蕾、王同海:本院受理原告骆宏图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郯城县人民法院

临沭县紫名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临沭县城中山北路利民社区沿街):本院受理原告山田研磨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沭县紫名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沭民一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沭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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