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国强、曲阜金轮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吴丽贞、谢永华、王立华、吴忠兴:本院受理原告陈亚超诉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陵城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曲阜市人民法院
山东赛德管业有限公司、张宗宾: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用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陵城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曲阜市人民法院
胡玉柱:本院受理原告谢孟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曲民初字第14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曲阜市人民法院
张建民:本院受理原告戴兴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曲陵商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曲阜市人民法院
耿焕卫:本院受理原告朱秀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陵城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曲阜市人民法院
袁顺法、母稳元:我院受理薛建申请请执行你二人履行本院(2014)曲陵商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曲执字第38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予评估、拍卖你们名下所有的曲阜市凯伦小区26号楼606室、606跃室(房权证号曲城02011730)。同时向你方送达《执行裁定书(评估、拍卖)》、《选择鉴定机构通知》定于公告期满后第5日上午10时到达本院东审判3楼A304房间选择鉴定机构。逾期不到也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放弃选择的权利,本院将依法随机抽选评估机构,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以上日期遇节假日顺延)
曲阜市人民法院
周斌:本院受理兖州奥特莱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兖商初字第606号一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高文登:本院受理原告李超华、李明君诉你与袁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兖民初字第17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长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兖州市鲁中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曹家亮诉你单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长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李祥美、何汝金:本院受理原告高建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兖民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长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唐卫东、王涛: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李祥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兖民初字第2259号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长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高文登:本院受理原告李涛诉你和张保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兖民初字第235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长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王东、顾甜甜: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成学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周商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东、顾甜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10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孙红:本院受理(2015)周民初字第852号、853号原告淄博煜捷服装有限公司、(2015)周民初字第854号原告王德忠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三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周民初字第852、853、8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南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淄博金丰泰食品有限公司、刘学英、许德武、淄博淼木工贸有限公司、孟军、张春美、韩已义、张冬美、淄博虹桥经贸有限公司、韩望、刘艳: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周商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淄博金丰泰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 000 000元、截止2015年3月21日的利息993269.28元及自2015年3月22日起至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其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被告刘学英、许德武、淄博淼木工贸有限公司、孟军、张春美、韩已义、张冬美、淄博虹桥经贸有限公司、韩望、刘艳对上述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向被告淄博金丰泰食品有限公司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崔元贵:本院受理原告孔翠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周民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聂永生、许立春:本院受理原告王康宁诉被告解波及第三人聂永生、许立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周民特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常玉凤、孙兆丰:本院受理原告淄博汇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市博山华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天陆纺织有限公司、常玉凤、王化祥、孙兆丰、商学坤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5)博商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崮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纪秀美:本院受理原告蒋玉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博民初字第16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邵丽华:本院受理原告李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博民初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李双利:本院受理原告范金安诉被告李双利、第三人博山区医疗保险事业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5)博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崮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夏蕊:本院受理原告淄博煜捷服装有限公司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周民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南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刘庆峰:本院受理原告李东昌、宋瑞光、周美娟、李敬文与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寒固民初字第159、160、162、1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固堤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更 正
本报于2015年10月8日刊登的原告原理明诉韩启军和原岐凤民间借贷纠纷案公告中,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更正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
本报于2015年10月8日刊登的原告曲尚晓诉韩启军和原岐凤买卖合同纠纷案公告中,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更正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
本报于2015年9月23日(总第6115期)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信用卡纠纷法院公告中受送达人“张凯祥”应更正为“杨晓峰”,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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