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蓝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已依法受理申请人赵别、李安不勒与你单位工亡待遇争议案(青开劳人仲案字[2015]第195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及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0 日内,本委定于2015年 6月2日9 时在本委仲裁一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地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紫金山路 36号三楼,电话0532-86886207);届时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领取裁决书期限为庭后 15日内,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0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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