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某公司在青岛注册登记,为生产经营需要,又在淄博注册登记了一处办事机构。贾某自2011年1月开始在该公司淄博办事处上班,月工资2000元。由于办事处经营困难,自从今年3月至6月,已经拖欠贾某工资8000元。贾某因此提出与该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今年7月,贾某向淄博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青岛某公司淄博办事处双倍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淄博某区劳动仲裁委发现该办事处已注销,便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贾某便向律师咨询,本案应由哪地的劳动仲裁委管辖,应列谁为被申请人。
律师分析: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就本案而言,用人单位在青岛和淄博均有注册地,两地的仲裁委对本案均有管辖权。但因本案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淄博,即便青岛某公司在淄博未设立办事机构,淄博的劳动仲裁委对本案也有管辖权。故虽然青岛公司驻淄博办事处已经注销,淄博相关劳动仲裁委对本案仍有管辖权。正常情况下,贾某应当列青岛某公司及其淄博办事处为共同被申请人(共同被告)。但由于该公司淄博办事处已经注销,故只能列青岛某公司为被申请人。
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周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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