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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凯陈欣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

来源:山东法制报 2015-04-16 08:25   https://www.yybnet.net/

于凯、陈欣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胜利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 9 时 00 分在本院辛店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周素生、徐铁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胜利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 10时 00 分在本院辛店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东营通达双赢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东营通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山东齐天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张景刚、张利、孙兵杰、张延云、张翠平:本院受理原告郭丹与被告东营通达双赢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东营通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山东齐天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张景刚、张利、孙兵杰、张延云、张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 1934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杨新刚、张伟:本院受理原告隋福利与被告杨新刚、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 2437 号之一民事裁定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陈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诉你与刘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591 民初 15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结案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建文、李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591 民初 306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结案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陈延鹏、崔玲玲:本院受理原告化国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执行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财产保全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和第 10 日上午 8 时 50 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和宣判,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宣判。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冰峰:本院受理原告李爱军、蒋景诉你与李翠玲、李廷峰民间借款纠纷一案,要求你与李翠玲、李廷峰偿还借款本金200000 元并支付利息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时、第 10 日上午9 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光华、马维亮、牟海滨、牟海霞、李小敏、宋小岭、东营华岳棉业有限公司、广饶县宏聚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宏硕棉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要求你们偿还借款本金 2424634.12 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和律师费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下午 14:10、第 10 日下午14:10 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马维亮、刘光华、牟海滨、牟海霞、李小敏、宋小岭、东营华岳棉业有限公司、广饶县宏聚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宏硕棉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要求你们偿还借款本金 2411106.96 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和律师费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9 时、第 10 日上午 9 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解灵芝:本院受理原告陈长军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执行风险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第一次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5 日上午 8时 40分、第二次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0 日上午8时 40分(遇节假日顺延),两次开庭均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兴华:本院受理原告陈昭旺诉你、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昭旺已申请撤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591 民初 187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董光清:本院受理原告赵军一诉你与张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0591 民初 1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韩玉伟、东营市绿环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广成诉你们、巴黎萍、巴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591 民初 19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光明、孙香圃、耿庆坤、崔同宝、于耀亭、吕洪新、徐建国、胜利油田布莱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福林与被告张光明、孙香圃、耿庆坤、崔同宝、于耀亭、吕洪新、徐建国、胜利油田布莱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胜坨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垦利县人民法院

江玉建:原告刘学收诉被告烟台市四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第 3 日9时 0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汤天军:本院受理原告王军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牟水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内来本院水道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王科良:本院受理原告赵学伟诉你及第三人杨春彬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定于送达后第 3 日上午 8 时 5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招远市人民法院

李保传:本院受理上诉人何洪国与被上诉人王爱华、被上诉人李保传合伙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06 民终 2066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冬梅、门玉泉: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与你们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芝商初字第152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限你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给原告垫付款 176771.36 元、代偿资金占用费 10625.23元(暂计至 2015 年 10月 30日),并自 2015年 10 月31 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案件受理费 4080 元由你们负担。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邹德丽、邹德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主张解除与你们签订的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判令你们共同偿还贷款本息 260553.46 元(计至 2015年 10月 29 日)及至还款之日的利息,赔偿律师费用15400 元。确认原告对抵押物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南街 28 号内 15 号房屋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 日上午 10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 11 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张鑫、王雪然: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与你们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芝商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限你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 275947.95 元及利息 1773.45 元,罚息 3206.79元(截止到2015年4月16日),并继续按合同约定的罚息标准计算罚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 5514元由你们负担。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都本庭、赵丽华、烟台天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文登建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芝商初字第15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限被告都本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211413.54 元、利息 43334.86元,自2015年 9月 22 日起继续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利息给原告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 50000元;2、赵丽华、烟台天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文登建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最高额150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21656元,由被告都本庭负担。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任尧森、梁玉会、银海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三站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1、被告任尧森、梁玉会偿还借款本金 100680.47 元及利息 8019.32元(计至2015 年5月 15 日),自 2015年 5 月16 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并偿付律师代理费 7834元,由被告银海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确认原告对被告任尧森、梁玉会抵押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南街 50 号内 10 号房屋经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和30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刘相波、柳晓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卧龙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 185850.26 元及利息 15183.44元(计至 2015 年5月 15日),自 2015年 5 月 16 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并偿付律师代理费12451 元;2、确认原告对两被告抵押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八村南街 2-2 号房屋经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10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更  正

本报于 2013 年 10 月 18 日、2015 年5月 29 日刊登的东营区人民法院公告中原告郭学胜诉被告季东友、孙建村、秦永广、东营市恒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金盾玻璃防护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季永广应为秦永广,特此更正。

本报于 2016 年5月 26 日第三版刊登的莱阳市人民法院黄绍东、孙洪举与刘海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内容为“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 5日",更正为“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 3日“,特此更正。

本报于 2016 年6月 14 日刊登在第三版泰山区人民法院公告中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房玉林、陈荣保、张智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时间更正为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本报于 2016 年6月 14 日刊登在第三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公告中山东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刘焕芬、孙凤芝、韩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原告名称更正为山东省诚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遗  失  声  明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丢失印鉴齐全的收据一张,收据金额:人民币 10874.40 元,收据编号: 0058063 ,现声明遗失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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