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肖芳报道
本报青岛讯青岛市物价局5月15日发布通知,按照“电动汽车运行成本显著低于燃油汽车运行成本”的定价原则,确定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费最高不能超过0.60元/千瓦时,电动乘用车充电服务费最高不能超过0.65元/千瓦时。该标准自2014年6月1日起试行,至2016年5月31日止,试行期两年。
青岛市物价局副局长秦青松介绍,青岛市制定的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与目前国内其他城市相比,上限标准较低,目的在于鼓励消费者购买使用电动汽车。按照该标准,电动公交汽车电费及充电服务成本不高于汽车燃油成本的70%,电动乘用汽车电费及充电服务成本不高于汽车燃油成本的50%。
青岛市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对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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