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记者李群)1962年出生的被告人常某青系淄博某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淄博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常某青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份、9月份,被告人常某青在经营公司期间,为达到抵扣税款的目的,在没有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通过朱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朱某某从广东人“李辉”处购买二张文锦渡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被告人常某青安排财务人员将该二份专用缴款书交至淄博高新区国税局,分别抵扣税款509011.97元、589914.53元。2011年11月份,淄博高新区国税局告知被告人常某青上述二份专用缴款书没有比对成功。2013年6月份,经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向文锦渡海关核查,上述二份专用缴款书并非文锦渡海关所签发。
另查明2014年2月份,被告人常某青未经青岛山锦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许可,为联系业务方便,私刻自制该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未经使用被公安机关查获。2012年6月份,被告人常某青为帮助何某乙向刘某某拖延还款时间,伪造编号为07433716、票面金额为300万元的中国银行转账支票供何某乙使用,刘某某持该票向被告人常某青公司财务核实时发现系伪造。
上述事实,被告人常某青没有提出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常某青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他人公司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银行转账支票,其行为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法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等规定,一审判决被告人常某青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免予刑事处罚;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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