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扈永顺报道
本报东营讯小区里有大型犬随地大小便、狂吠、缺乏管理,很多居民有意见,有关管理部门因无相关法规,只能认定为不文明行为,对狗的主人进行劝导。“以前,东营市没有地方立法权,地方事权和立法权不匹配,只能依据上位法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对一些新出现的具体问题,管理上往往缺乏上位法支撑,工作经常处在尴尬境地。”东营市法制办工作人员介绍。
在城市养犬管理工作中,2009年东营市出台的《东营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虽然对规范养犬,保障居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发挥了作用,但管理效果并不理想。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在道路、广场上售犬和违章携犬等破坏市容的行为,执法依据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上世纪90年代颁布实施的,已经不适应目前城市管理工作需要。
青岛市拥有立法权,可依据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制定地方法规和规章,在打击黑出租、城市养犬等管理方面,依地方法规和规章进行规范管理。而东营只能依规范性文件加以规范管理,导致同城不同规、同罚不同数,影响执法效果。
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东营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自今年8月1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相应的,政府可以制定规章。
8月1日之后,东营城市管理方面无地方法可依的局面已经结束,可因地制宜进行立法。今后,东营市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事项,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可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规章,也可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
目前,市政府法制办正在清理市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理清立法需求,明确规章制定的范围和权限,为科学制定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做好基础性工作。为规范政府规章制定行为,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山东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起草了《东营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待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即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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