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张晓帆通讯员姜宁孙刚报道
本报青岛讯8月1日,《青岛市民政局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1日。这是青岛市首个关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对烈士纪念设施申报、分类、管理责任、经费保障等作出了规定。其中要求县级及以上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保护,所需维修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未列入等级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县(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保护管理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进行保护管理,所需维修费由建设单位负责筹集。
此后,青岛市县级及以上烈士纪念设施将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或者有关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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