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
债务人:青岛特锐物资有限公司
根据编号为青交银2013年560贷字 57号的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截至本通知签发日,贵方尚欠贷款利息:200266.82元。
根据保证人:吴联明,编号为青交银2012年560最高保字 42-4 号、保证人:范生英,编号为青交银2012年560最高保字 42-1号签订的保证合同,请担保人对上述借款承担欠息清偿责任。
请贵方及担保人立即偿还所欠利息,否则,我行将根据合同及相关法律采取有关措施。
交通银行青岛分行
201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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