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曹丽(化名)工作刚满一年,就被单位以业绩指标未达到公司要求、不同意转岗及培训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此时,曹丽正处于受伤休养期,而公司称曹丽受伤系自残、自伤,不应享受医疗期和病假期待遇。双方争执不下,最终诉诸法院。法院会做出何种判决?业绩未达标被解聘
历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7月,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与曹丽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该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曹丽任助理主任,月薪为5300元,曹丽的实际月平均工资为5450元。
2013年9月29日,该公司向曹丽作出《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曹丽作为某保险公司青岛支公司银行保险发展部业务督导,2013年业绩指标未达到公司要求,不能胜任该岗位。公司正式通知曹丽进入绩效行为提升计划,进行转岗安排;但经过反复沟通,曹丽不同意公司的转岗及培训安排。依据相关规定,公司决定自2013年10月11日起与曹丽解除劳动关系,并让其于9月30日办理离职手续。2013年9月29日,该公司通过特快专递向曹丽邮寄《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邮件因“拒收”被退回。
2013年10月底,该公司再次通过特快专递向曹丽邮寄了上述《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曹丽于2013年11月初签收了该通知书,并收到了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1个月代通知金等合计1.5万余元,以及10月的工资。
单位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
就在该公司向曹丽第一次发出《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的当天,即2013年9月29日,曹丽在该保险公司青岛支公司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脚跟腱开放性断裂”。2013年9月29日至10月14日期间,曹丽一直住院治疗。出院后,曹丽一直遵照医嘱在家休养。
2013年12月,曹丽向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方于2014年1月作出裁决书:撤销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作出的《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曹丽与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该公司支付曹丽2013年10月至12月期间的病假工资9400余元,驳回曹丽的其他仲裁请求。该公司对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历下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合同继续履行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自2012年7月起建立劳动关系。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就此案而言,首先,原告仅以曹丽2013年前7个月的工作情况推定其一定无法完成2013年全年的考核目标,该推定结果不一定成立,不能仅以此推定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其次,用人单位应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对其进行岗位调整,但该公司提交的曹丽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表上,没有当事人的签字确认,经庭审质证,曹丽对该份证据不予认可,故法院对此意见不予采信。第三,该公司决定自2013年10月11日起与曹丽解除劳动关系,而当时曹丽因脚伤处于住院治疗期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该公司不应在员工住院治疗期间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另外,该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曹丽受伤系自残、自伤所致,且公安机关也未向该公司出具相关的事故认定书,故法院对此意见同样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原告作出的《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目前,该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本报记者 冯瑜 通讯员 王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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