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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已依法于2015年10月29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青黄人社监罚告字【2015】第59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理理由及依据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既未改正违法行为,也未陈述和申辩。现因无法联系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依照《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青黄人社监罚决字【2016】第001号),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15000元(壹万伍仟元)的罚款。你单位须在公告送达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夷山路支行(青岛市黄岛区武夷山路441号)缴纳罚款(罚款缴纳时需到黄岛区劳动监察大队领取"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或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本行政机关地址:青岛市黄岛区紫金山路36号 联系部门:青岛市黄岛区劳动监察大队联系人:庄振书 徐维超 联系电话:86888179)
特此公告
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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