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长国(身份证号:370223196307061219):
你于 2007 年 12 月 27 日以汇款增资的方式,成为我公司(我公司原注册名称为:青岛凯发置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完成验资后,你随即于 2007年 12月 27 日、28日 29 日以及 2008年 1 月 3 日分次将增资的 3500 万元人民币(大写叁仟伍佰万元)抽逃,至今未返还给我公司。你抽逃出资的行为,不仅严重违法,更是严重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为此,我公司现依法通知你在收到本函或者我公司依法将本函内容公告后五日内,向我公司返还你抽逃的出资 3500 万元人民币以及依法赔偿给我公司自你抽逃之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 1806.589167 万元人民币(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算;我公司收款账户为:山东凯发置业有限公司,开户行:青岛银行开发区支行,账号:802380200241076)。逾期不返还及赔偿,你将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告)。
通知(告)人:山东凯发置业有限公司
2015 年10 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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