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沧人社监理告字[2015]第003号
青岛鸿程商贸有限公司:
本机关依法查处你单位未给职工刘加秀缴纳社会保险费一案,现已经调查终结,现将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调查,我局于 2015 年7月 15 日给你单位送达了《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李沧人社监令字[2014]第 0101 号),责令你单位限于 2015 年 7月 24 日前,补缴刘加秀 2015 年3月1 日到2015年3月 30 日的社会保险。你单位至今未改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补缴刘加秀 2015 年 3 月1 日到 2015 年3月 30 日的社会保险本金 974.05 元、滞纳金70.62元,共计 1044.67 元。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地址:李沧区黑龙江中路 615号电话:87610787
联系人:鞠延斌 孟洋
邮编:266100
2015 年10 月 29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联交被告知人。
新闻推荐
本报讯 近日,青岛海事法院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法院调研,并就如何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为“一带一路”建设和海洋强国战略提供司法保障等方面进行了座谈。 ...
青岛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青岛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