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永清、李翠霞:上诉人刘瑞华不服本院(2014)高民初字第1201 号民事判决书,现就本案提起上诉。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来高青县人民法院青城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高青县人民法院
徐福昌:本院受理孙迎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9 时 (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袁静波、沂水县绿洲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韩祥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沂民初字第1315 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你方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220 万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沂水县人民法院
袁静波、沂水县绿洲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富一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沂民初字第2048 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你方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50 万元,负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沂水县人民法院
徐玉华、马会朋、张玉才:本院受理原告沂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三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沂水县人民法院
王金龙、许长军、张升娟:本院受理原告沂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三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沂水县人民法院
郭京和、张明春:本院受理原告沂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沂水县人民法院
耿桂竹、杜元法、程刚:本院受理原告沂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三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沂水县人民法院
李艳玲:本院受理原告张国洪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 (节假日顺延)上午 9 时在本院沂城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沂水县人民法院
张俊清: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和答辩期满后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第 3日 (遇节假日顺延)9 时30 分在本院二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杨彪: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和答辩期满后 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第3 日 (遇节假日顺延)9 时 30分在本院二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徐金龙、刘萍萍: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和答辩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第 3 日 (遇节假日顺延)9 时 30 分在本院二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刘海霞、刘善芹: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和答辩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第 3 日 (遇节假日顺延)9 时 30 分在本院二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徐相斌、程芳荣: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和答辩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第3 日 (遇节假日顺延)9 时 30 分在本院二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许英姿、徐会明: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和答辩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第 3 日 (遇节假日顺延)9 时 30 分在本院二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王雪梅:本院受理原告沙万国与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临兰商初字第 2489 号开庭传票、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第 3 日 (遇节假日顺延)上午 10 时 00 分在本院银雀山人民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临沂安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山东泰达尔钢结构有限公司、赵西峰、霍宝民、郑卫兴:本院受理原告潘洪刚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临兰商初字第 1781 号开庭传票、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第3日 (遇节假日顺延)上午 9 时 00分在本院银雀山人民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山东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董玉兰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临兰商初字第 2092 号开庭传票、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第3 日 (遇节假日顺延)上午 9 时 00 分在本院银雀山人民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刘刚、陈景芬、付怀莲、姚冬冬:本院受理原告马连欢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临兰商初字第 881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兰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临沂万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济忠诉你与周伟、临沂市平通加油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临兰民初字第 5297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韩如冰、张占青:关于申请人郑瑞昌与被执行人韩如冰、张占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有关评估机构对韩如冰、张占青共同所有的位于兰山区埠东小区 21 号楼 1-1-102,-143 号的房产一处(产权证号:000016039)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37 万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青岛衡元德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2015)青衡房估(临沂)字第 L052 号评估报告和(2012)临兰执字第 3810 号拍卖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房产以清偿债务。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闫三羊:本院受理申请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半程支行申请执行你及杨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杨静名下的存款用以偿还债务。但杨静对此提出异议,主张本院据以执行的民事判决书生效时间为 2013 年 3 月9 日,但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的时间为2015 年 7 月份,故已超过了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应不予执行。因审查异议需要,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杨静的执行异议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自该异议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你可向本院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上述答辩期限届满后第三日在本院执行大厅举行异议听证会。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黄涛:关于申请执行人孙运国申请执行黄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标的额为 100000 元及利息。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你所有的位于临沂市临沭常林东大街12 号二号楼 6 单元 502 室。因你住址不祥、不能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拍卖裁定书及评估报告,拟拍卖上述房产,该房产评估价值 23.48 万元。经过 6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 10 日内,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上述财产进行拍卖,相关费用由你承担。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巩庆玲、曹克普:关于申请执行人梁付磊申请执行巩庆玲、曹克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标的额为 20 万元及利息。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你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 84 号 1 号楼 3-3-402 室的房产和101 号的配房(证号为:000232972)。因你住址不祥、不能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拍卖裁定书及评估报告,拟拍卖上述房产,该房产评估价值 68 万元。经过 60 日内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 10 日内,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上述财产进行拍卖,相关费用由你承担。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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