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磊:
李沧区人民政府于 2012年 2 月 29日作出的《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李沧征补非决字(2012)7 号)、于 2012年8月 24日作出的《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补正决定》(李沧征补决非(补)字(2012)7号)已被李沧区人民政府撤销。李沧区人民政府于 2014年 12 月 22日作出了《关于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决定书》并于 2015 年 6 月 29日向你公告送达了该《关于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决定书》。
鉴于:你位于李沧区四流中路 40 号甲非住宅房屋,由原青房地权市字第 387572 号房地产权证变更登记为青房地权市字第201130098 号房地产权证,建筑面积由178.57㎡ 变更为 197.11㎡ 。2011年 8月 28 日中天华佳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书,对你位于李沧区四流中路 40号甲非住宅房屋(原青房地权市字第 387572 号)做出的评估报告已经失效(该评估报告书估价报告完成日期为 2011 年 8 月 28 日,评估报告使用期限至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
为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保证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将对你位于李沧区四流中路 40 号甲非住宅房屋进行重新评估。本次征收过程中经被征收人以选票方式确定了青岛中天华信佳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青岛骏业房地产评估所、青岛建科园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山东瑞杰和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四家评估机构作为本次征收项目的评估机构。
请你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选择上述四家评估机构中的一家作为你位于李沧区四流中路 40 号甲非住宅房屋重新评估的评估机构。书面选定的评估机构确认函交青岛市李沧区书院路62 号李沧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收。
如果你逾期未作出书面选择,李沧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将依据《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于 2015年 11月 23 日9时 30 分,在青岛市李沧区沧安路 1 号一楼会议室,从上述四家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一家作为你位于李沧区四流中路40 号甲非住宅房屋重新评估的评估机构,并通知你届时参加,同时邀请振华路街道办事处、振华路社区居委会代表现场监督。
若你届时未应邀请参加抽签选定评估机构的现场,李沧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将如期抽签确定你位于李沧区四流中路 40 号甲非住宅房屋重新评估的评估机构。
特此通知。
联系人:王萍
联系电话:13061290379
李沧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2015 年 11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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