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烹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李莉诉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一案(兰劳人仲字[2015]第126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兰劳人仲定字[2015]第 126 号仲裁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申请人李莉与被申请人青岛金烹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你单位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60 日内到本委(地址: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 57 号 21 号楼)领取上述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兰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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