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高晓雷报道
本报青岛讯日前,记者从青岛市有关部门了解到,《青岛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其中提到,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违反规定的最高罚款10万元。
征求意见稿对于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提出明确规定,其中,所在建筑物应当在结构上具备专用烟道以及油烟净化、污水处理设施的安装等污染防治条件;不具备专用烟道的,应当在符合城市规划、建设及市容管理等有关规定,并征得烟道附着建筑物墙体业主同意的前提下,安装外置烟道。油烟排放口位置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水平距离应当不小于20米;经油烟异味处理设施处理,并征得相邻建筑物业主同意后,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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