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媛
通讯员时满鑫吕佼报道
本报青岛11月5日讯今天,原基金经理厉某某“老鼠仓”案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厉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厉某某当庭表示不服判决,将考虑是否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1日至2014年1月22日,被告人厉某某在担任“中邮核心优选基金”经理期间,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不公开信息,使用其控制的10个证券账户,先于“中邮核心优选基金”1至5个交易日、同步或者稍晚于1至2个交易日买入卖出与“中邮核心优选基金”相同的股票。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被告人厉某某操作的10个证券账户与“中邮核心优选基金”累计趋同交易金额共计914700506.23元,累计趋同交易获利16828048.43元。2014年1月13日,被告人厉某某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自首。案发后,涉案赃款10791669.89元被依法冻结,厉某某被扣押的银行卡内余额为115787.65元。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厉某某的亲属主动退赃32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厉某某作为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并非法获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告人厉某某系自首,案发后大多数赃款被追回,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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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仓”
一般说来,典型的“老鼠仓”是指庄家在利用公有资金拉抬股价之前,先用自己个人或者亲属及一些关系户的资金在低位建仓,提前买入股票,然后等到用公有资金拉升股价到一定的相对高位之后,让个人仓位和关系仓位提前抛出股票,之后自己获利的行为,最后受损的必定是公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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