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兆言委托吕继宏,自 2014年 6月 11日至2015年 2月 29 日向王建军投资人民币做过桥业务,吕继宏收取投资收益的 20% 受托费用,其他投资收益归李兆言所有。王建军因个人问题现隐匿失去联系,李兆言最后一笔投资的 50 万元本金和相关收益不能如期收回。受李兆言及其他投资人的委托,吕继宏以个人名义以借款为案由起诉王建军、(宋立新,王建军之妻)偿还投资款及相关收益,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崂山民二初字第 363 号民事判决书。现特将以上判决书所确定的其中的本属于李兆言所有的50 万元的投资款本金及相关收益(判决书中案由为借款合同)的全部债权由吕继宏转让给李兆言。特此通知及公告。被通知人:李兆言、王建军(身份证号:370205196508012517)、宋立新(王建军之妻)。
201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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