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大道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我局已依法于2016年1月 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青黄人社监令字【2016】第 064号),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也未将改正情况(附相关证明材料)书面报我局。现因无法联系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依照《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青黄人社监告字【2016】第 030号),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自本公告送达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为全体职工补缴2015年11 月的社会保险费85033.73元。请你单位自公告送达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地址:青岛市黄岛区水灵山路59号
邮编:266555
联系人:庄振书 徐维超
联系电话:86888179
特此公告
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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