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沧人社监令字[2016]第0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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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未为郝明堂缴纳2006年2月20 日至 2014年7月31 日的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责令你单位限于 2016年3月9日前,为你单位郝明堂缴纳2006年2月20 日至 2014年7月31 日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李沧区劳动保障监察局(电话:84616606地址:青岛市李沧区四流中路 170号)。
拒不履行本责令改正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 2000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6年3月14日
备注:本指令书一式两份,第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份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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