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龙江工贸有限公司、寿光市金茂蔬菜加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寿光市鑫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寿商初字第 913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刘丽、寿光市龙江工贸有限公司、寿光市金茂蔬菜加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寿光市鑫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寿商初字第 914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张国锋:本院受理原告张金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寿民初字第 4251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胡营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寿光市人民法院
王刚: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崔顺成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鲁 0705 民初 91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8 时 3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邢国祥:本院依法受理原告高安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鲁0705 民初 291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8时 3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韩荣珍:本院受理原告康树茂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奎梨民一初字第 358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刘效全:本院受理原告张起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奎梨民一初字第 728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郭延君、 徐素贞: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奎开商初字第 1098 号起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书、 开庭传票、 民事裁定书、 查封财产清单。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 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张海涛、王剑、郑波、李健、王静、郭成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 (2015)奎开商初字第 124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青岛乐天超市有限公司潍坊胜利东街店:本院受理原告李洪君与被告青岛乐天超市有限公司潍坊胜利东街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奎民一初字第 845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庄文胜、杨艳霞: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李云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奎民三初字第 1051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 3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朱成壮:本院受理原告耿道稳诉被告朱成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奎民一初字第 1053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郭旭、李晓菊、李元文:本院依法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诉你及被告潍坊旭福升直饮水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奎开商初字第1194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管辖权异议裁定书、潍坊旭福升直饮水工程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志伟 与被执行人昌邑市普利工贸有限公司、王宪普、昌邑市荣泰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昌邑市普利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建筑及地面附着物、土地使用权(办公楼及后厂房有三户租赁、合同未到期 )进行了三次公开拍卖,均流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相关条款的规定,本院依法变卖上述财产。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财产范围:登记在被执行人昌邑市普利工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昌邑市交通街 699 号,规划用途为工业用房,昌邑房权证城区字第 002206号建筑面积1855.08平方米、昌邑房权证城区字第 000280 号建筑面积 1973.59平方米房屋及装修,附属物(院东平房、传达室、厕所、电动门及门垛、院墙、迎宾墙、变压器、地面硬化)和 10301 平方米土地(昌国用(2003)字第394号地号为 210007号)。二、变卖价格:按现状以5400000 元的价格整价变卖。办理上述房地产契证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买受人负担。标的物瑕疵:该变卖标的物上有三个未到期租赁合同,院内树木不在变卖标的物范围内。上述房地产具体面积及规划情况以相关主管部门核定为准,本院不承担实际面积与登记面积不符及规划变化所产生的一切责任;上述房地产整体按现状拍卖,现有租约按约履行;本次变卖成交价不含变卖标的所拖欠的水电费、天然气、电视天线、物业管理等一切费用,本院不负责缴清上述费用,竞买人如代缴上述欠费后,可依法律规定向应缴纳人追偿;三、变卖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60 日内。四、竞买方式:有意竞买者,请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单位持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到昌邑市人民法院执行二庭提交申请书,交纳保证金人民币 40 万元,办理登记手续。咨询、查阅资料,查看标的物现状。保证金交纳帐号:昌邑市人民法院;帐号:15421001040002916;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昌邑市支行)。五,变卖方式:以最先持相关有效证件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交纳保证金并在一周内支付全部价款的申请竞买人为买受人。特此公告。
昌邑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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