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链”马路等城市地下管线铺设引起的问题一直是让市民头疼的问题。6月28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条例(草案)》。市政府提请审议的该条例草案中明确了管线规划应该符合七项避让原则,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应同步规划建设综合管廊,综合管廊或将有偿使用。本市还将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和信息共享、动态更新机制。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管线变化信息的,或者未移交相关资料的,将被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需符合七项避让原则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规定,地下管线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同类管线宜合并规划建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规划综合管廊;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统筹规划安排管线通过的位置,配套管线及原有架空线路应当埋入地下。
另外,管线的铺设还将符合七项避让原则:新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非危险物品输送管线避让危险物品输送管线并按照规定保持距离,小口径管道避让大口径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自流管道,可弯曲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管道。
《条例(草案)》还确定了地下管线年度建设维护计划、年度占掘路计划制度,对未列入地下管线年度建设维护计划的,不得开工建设。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后五年内,以及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开挖敷设管线的,除需履行严格的批准程序外,建设单位还应当按照国家、省标准加倍缴纳掘路修复费,在严格执行计划的同时,以经济手段制约反复开挖行为。
建综合管廊或有偿使用
青岛作为国家地下管廊试点城市,《条例(草案)》规定,本市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应当同步规划建设综合管廊;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和新区建设,按照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建设综合管廊的,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综合管廊。
并且《条例(草案)》还提出,综合管廊应实行有偿使用,明确相关费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文件,《条例(草案)》规定,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单位应当向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支付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具体缴费方式可以双方协商。对于费用标准,或将实行政府指导价。本报记者李晓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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