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6月6日讯(记者娄花)《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6日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管理办法对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涉及的规划控制、开发项目管理、收益管理、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管理办法,轨道交通规划控制范围包括:轨道交通规划线路两侧各1000米内的土地;市人民政府和各区(市)人民政府在前项范围外确定的用于支持轨道交通建设和发展的其他用地。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批复后,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审批规划控制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以及敷设管线和设置架空跨线等作业前,应当征得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同意。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停车场、车站(以下称轨道交通场站)及其用地红线外半径200米以内区域,为土地开发利用核心区域。轨道交通规划控制范围内除核心区以外的区域,为土地开发利用特定区域。核心区和特定区的四至边界应当在编制本区域土地开发利用专项规划中提出方案,一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该管理办法同时规定,轨道交通土地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遵循多式衔接、立体复合、功能融合、节约集约等四个原则。目前,《青岛市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已在青岛政务网、市政府法制网、青岛地铁集团官网上公布。市民如有意见和建议,可于7月3日前反馈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邮箱:faguierchu@163.com)或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地铁集团)法律事务部(邮箱:freemandzh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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