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薄克国报道
本报青岛讯青岛市近日举行发布会,对出台的《青岛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解读。驻青部分国有企业以及科研机构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贡献的人员,均有望获得股权奖和分红的奖励。
《实施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未上市科技型企业和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含科研型事业单位)。激励对象包括企业、高校院所的重要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市级及以上人才计划引进的相应人才。
股权激励方面,《实施办法》规定,企业主要通过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方式对激励对象进行激励。其中,股权出售应按不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价格,以协议方式将企业股权有偿出售给激励对象。股权奖励须与股权出售相结合,单个获得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需不低于1:1比例购买股权,且获得的股权奖励按激励实施时的评估价值折算,累计最高为300万元。
高校院所可通过入股奖励的方式实施激励,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实施入股奖励,其中对研发和成果转化作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分红激励方面,《实施办法》规定,企业主要通过项目收益分红和岗位分红两种方式实施激励;高校院所主要通过项目收益分成实施激励。
《实施办法》还从税收、科技成果的处置和收益、“双肩挑”人员的激励等方面,为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实施保驾护航。“很多高校院所的负责人,即是单位负责人,也是科研团队的领军人物,《实施办法》对这些‘双肩挑\’人员的奖励特别进行了规定。”青岛市科技局副局长吴绪永介绍,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后,领导班子正职可以获得一定的现金奖励,副职可以获得一定的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其他领导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可以在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兼职,获得一定的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不能领取其他报酬。青岛市引进的共建院所,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所长负责制的,领导班子正副职均可获得一定的现金和股权奖励。
《实施办法》是青岛市出台的首个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方面的政策,政策的出台将有利于调动青岛市科技人员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岛城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提供重要的政策依据。
据介绍,该政策是国家出台最新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后,国内首个地方配套性政策,为驻青科技人员“合理合法富起来”开辟了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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