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信捷房地产有限公司及其股东:
唐俊于二0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将其与你公司签订《青岛市商品房购销合同》、购买该合同项下的青岛市市南区晓望路17号甲2单元701户房屋而发生之部分交易价款人民币捌万叁仟壹佰柒拾贰元整提存于本处,请及时到本处领取该提存款项。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山东省青岛市市中公证处
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新闻推荐
林刚: 本院受理原告殷丽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威文高民一初字第 301 号民事判决书。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高村法庭...
青岛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青岛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