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记者张海玉整理
七、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领的条件:
(一)与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二)用人单位应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对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欠发)的月份,当月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三)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后,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补缴社会保险费且不超过3个月的,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其余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月份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四)招用原为本单位、关联企业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应满6个月以上。
(五)非用人单位原因,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申请享受劳动合同正常履行期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六)本年度用人单位只能申请本年度和上一年度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用人单位自身原因不申报或漏报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不再予以补办,但享受补贴期限可以向后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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